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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调整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的对比说明

作者:卫生院 来源: 点击:  时间:08-05-14 10:03:50
    鉴于各级财政增加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的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0元提高到了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增加20元,省级财政补助增加16元,市财政补助增加4元。我市2008年合作医疗资金总量达到4998.5万元,按有关精神适当调整补偿标准,先将调整补偿标准对比说明如下:
    一、起付线未做调整,提高了补偿封顶线,由原来的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
    二、乡级补偿取消分段,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5%提高到75%,较原方案提高了20个百分点。
    三、市级补偿分段由原来的四段改为两段,补偿比例为:201元至5000元(含5000元)补偿55%,5000元以上补偿60%,较原方案提高了10个百分点。
    四、市外转诊定点医院(州中心医院、州保健院、民院附属医院)补偿分段由原来的三段改为两段,补偿比例为:801元至10000(含10000元)补偿30%,10000元以上补35%,较原方案提高了10个百分点。
    五、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户、五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因病住院实行零起付线,补偿比例在同等比例基础上提高10%。
    六、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限价收费、定额补偿,平产:乡级定补100元,市级定补200元,剖宫产定补100元。对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者,限价定额标准以外费用按合作医疗补偿政策补偿。
    七、将州中心医院、州保健院、民院附属医院纳入市外定点转院费用保底补偿,乡级诊直补机构,对定点直补医疗机构实行起付线以上住保底补偿比为65%,较原方案提高22个百分点,市级保底补偿比为45%,提高7个百分点,市外定点转诊直补机构保底补偿比为20%,提高5个百分点。达不到保底补偿规定比例时,其差额部分由合管办从医院结算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扣除直接补偿给参合住院患者。
    八、对在州内市外县乡两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的本市参合农民凭相关手续在市合管办按本市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的70%办理补偿。
    九、其他有关政策仍按〈〈恩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恩市政办发[2007]66号)执行。
    十、按省州要求调整方案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但对1月1日至4月30日出院的参合患者按提高标准予以再次补偿。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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