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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白杨坪乡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

作者:本站 来源: 点击:  时间:08-01-25 08:4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养殖合作社的活动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养殖合作社是从事生猪养殖的生产经营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本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养殖合作社名称:白杨坪乡生猪养殖合作社。
养殖合作社住所:白杨坪乡董家店村委会内。
    第三条  本养殖合作社经营范围:为合作社社员提供畜禽养殖产前、产中、产后、市场咨询、技术指导、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饲料生产加工、销售;兽药销售。
    第四条 本养殖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本养殖合作社旨在为本合作社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带动社员组织生猪生产经营,扩大产业规模,提升畜产品品改,提高社员生猪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降低风险,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
    本合作社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助和服务。
    第六条  本合作社的主要任务
   (一)统一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试验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成果;
   (二)统一制定并组织社员实施生猪品改,组织开展社员生产经营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统一推荐种苗、饲料及饲料原料和药品等;
   (四)统一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的产品,按高出本地市场价0.1元/斤的价格收购;
   (五)统一注册商标、产品包装和市场开拓;
   (六)统一申报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等,提升产品品牌;
   (七)统一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法规和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服务。

    第二章  会费设置

    第七条  本养殖合作社的经费由社员交纳会费和购买股金组成。
    第八条 本养殖合作社社员必须交纳会费。会费基数为50元,销售本社50头以上生猪的社员按每递增50头生猪交纳会费50元。
    第九条  社员交纳会费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条 生猪养殖合作社应向社员出具会费收据,作为所有权益的依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须向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  社员之间不可以互相交纳会费。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三条  凡从事与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同类或相关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生产经营者或畜牧兽医人员,自愿提出加入生猪养殖合作社申请,方可成为本合作社社员。本合作社社员主要以从事与本合作社相同产业的农民为主。
    第十四条  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合作社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认购股份的社员由推选代表行使相应权利;
   (二)享有本生猪养殖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产品优先交售权;
   (三)股东享有按认购金额和交易额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权利,有权对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拒绝本生猪养殖合作社不合法的负担;
   (六)有权申请退出本生猪养殖合作社;
   (七)股东享有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五条  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定;
   (二)按本生猪养殖合作社规定交纳会费;
   (三)严格履行与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签订的各项协议或合同,按规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和交售;
   (四)按照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市场营销策略,积极组织实施,开拓市场,努力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五)积极参加本合作社组织的学习、培训等各项活动,社员之间互帮互学,发扬互助合作精神,积极向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维护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利益,保护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财产,爱护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设施;
   (七)依其缴纳资金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社员退出本生猪养殖合作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证明,并经社员大会通过。退出生猪养殖合作社后,其加入合作社资金于该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经营盈余,可参加盈余分配;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份额。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社员大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出生猪养殖合作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组织的活动;
   (四)其行为给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第十八条  社员死亡的,可由继承人继承其社员资格,办理有关手续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继承人不愿意加入合作社的,可按本章程规定申请退出合作社。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合作社设立社员大会和董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社员总人数的十分之一,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社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
   (二)除名社员;
   (三)决定增减认购资金和资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
   (五)决定生产经营方针、投资规划和工作计划;
   (六)决定社员认购的资金总额、每股金额和单个社员认购最大份额;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其它需要社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社员大会:
   (一)、四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社员股东、代表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体社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四条  社员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交易量较大的社员股东,可享有附加表决权,但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第二十五条  社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理,一个社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须提前5天向社员告知会议内容,否则社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社员大会负责。董事会由董事6人组成,董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1人、董事5人。董事长为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二)向社员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制度、工作计划等有关事项;
   (三)向社员大会提交社员加入合作社、退出合作社、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讨论决定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五)讨论决定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代表本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七)根据本合作社发展需要为社员提供各项服务;
   (八)聘用或解雇本合作社职员;
   (九)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负责经营本合作社业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6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召开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董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决定事项和执行情况,采取适当形式按时向社员报告。

    第五章  产品交售、作价和结算

    第三十二条 社员应根据与本社签订的生产协议(合同),足额交售符合要求的产品。除外部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未交足额的,须缴纳不足部分20%的公积金。
    第三十三条 社员出售的产品(生猪)价格按高出本地市场价格0.1元/斤收取。
    第三十四条 社员产品结算可以待本批产品销售完毕后付款。
    第三十五条 非社员交售给本合作社的产品,其作价政策和结算方式,可以按批次由董事会临时决定。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合作社应依照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七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社员认购资金;
   (二)盈余分配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
   (三)银行贷款或借款;
   (四)政府扶持资金及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来源。
    第三十八条  本生猪养殖合作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合作社资产。
    第三十九条 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费用开支范围,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日常办公费;
   (二)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宣传、推广、项目申报、认证认定等支出;
   (四)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五)社员和职工的奖励;
   (六)福利事业费用和特别困难社员的补助;
   (七)其他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发展需要而又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条  本合作社按公历年度进行会计核算。董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董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交上年经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本年度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根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上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扣除当年经营、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奖励及亏损弥补;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风险金,按税后利润10%的比例提取,用于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风险。
   (四)盈余分配,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净利润按股金比例分配。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董事会提出方案,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合作社需列支的社员交易成本、盈余分配、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四十三条  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资产,应当用于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的发展,盈余部分按股金比例分配。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本生猪养殖合作社接受农业部门的年度审计和专项、换届审计。
 
    第七章  变更和终止、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认购资金、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生猪养殖合作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社员大会决定解散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本生猪养殖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生猪养殖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本生猪养殖合作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生猪养殖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时;
   (六)宣告破产。
    第四十七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董事会应在1月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布解散或重组。
    第五十八条  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社员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生猪养殖合作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生猪养殖合作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还款;(6)按社员认购资金比例进行分配。清算完毕后,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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