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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市发〔2007〕5号
中共恩施市委 恩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全州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恩施州发〔200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热情服务;亮证执法、规范执法。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切实维护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因办理审验证照等接受申请人宴请和其他好处。
第四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方式公示或出示收费依据,并严格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下限收费。
第五条 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别在公路指定地点设置治安检查站、规费收费站、稽查站、超限检测站、木材检查站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上路设站(卡)。有权上路执法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履行职责,上路检查不得“满路跑”、四处设点;不得从事职责、任务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以罚代纠、以罚代管、重复罚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公路检查站点,在预定任务完成后必须立即撤除。
第六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开展检查、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控制参加人员,但不得少于2名;不得以单位名义私自进行;一般不得要求法定代表人出面接待。
第七条 行政机关对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首次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先书面告知,限期整改。对按规定整改的,可不予经济处罚。
第八条 政法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要从快从严予以坚决打击,不得出现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办理涉税事项,公平税赋,公布办税结果;不得收人情税、关系税和以税谋私、中饱私囊。
第十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背企业意愿,以广告、认购、定购、有偿新闻及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或变相向企业收费;不得以捐赠、赞助等形式向企业摊派,包括以其他名义要求企业给钱购车、建房等;不得强制企业参加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各种活动及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
第十一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房地产交易等活动中暗箱操作、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不得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向企业收取咨询、信息、检测、样品检验等费用;不得利用职能职权向企业购买或销售各类商品。同时,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中采取非法手段、贿赂工作人员的,两年内不得在本市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无偿使用或变相占用企业财产;不得利用管理职能向企业抽调或借用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吃、拿、卡、要”和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必须讲诚信,不得拖欠企业工程款、购物款和其它有关费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支付所欠款项的,必须与企业订立分期付款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付款;对一般性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先全额落实资金后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主管部门必须与所办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在人、财、物上彻底脱钩;不得违反规定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给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搞有偿服务或从所管理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分利;不得巧立名目向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收取、摊派费用;不得放任行业协会、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超标收费、垄断经营;不得授意、指使、强迫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证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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