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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杨坪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办公室 来源: 点击:  时间:08-02-22 11:08:29
(《白杨坪乡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28日经白杨坪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乡村村容村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乡村,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所辖的村。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环境卫生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乡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守法意识。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作用,村(居)委员会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村应加大对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为搞好乡村环境卫生创造条件。乡村镇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乡村镇办)负责全乡乡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和指导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农业、卫生、畜牧、公安等部门应依法做好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人民政府将乡村环境卫生事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乡村环境卫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乡人民政府对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集镇管理

    第六条 乡政府所在地集镇和村集镇要成立相应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要有固定的垃圾处理场所,要有一套完整的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第七条 集镇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集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要设计相应的环境卫生处理设施,设计方案要报乡村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集镇规划区内单位、居住农户、经商户和摆摊设点的经营户必须实行包绿化、包卫生、包秩序、包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的门前“四包”制度,按规定、按时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
    第九条 集镇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进店、进行、进市。集镇夜市只能在规定的区域经营,需要开展重大营销活动实行店外经营的要提前报告工商、村镇管理部门,在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在集镇开展各类庆祝活动要确保活动区域的卫生,活动结束要及时清理各类垃圾和悬挂物,烟花爆竹在晚23时至凌晨6时禁止使用,影像设备、各类乐器在晚23时至凌晨6时限制使用,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
    第十一条 进入集镇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体、粪便时必须挡护密封,不得沿街泄露。
    第十二条 禁止占用已建成的交通通道,集镇规划区内交通主干道非施工和施工活动不得占用,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停车线内,未划定停车车位的车辆要停放在行车线以外。
    第十三条 集镇规划区域内不得开办高噪音、高污染和危险性大的各类加工企业和作坊。各类车辆维修企业在夜间作业不得影响他人休息,所产生的废油、废渣等要特殊处理,不得直排在下水道和公共场所,对占用的公共场所要及时清理。209国道乡集镇段乡政府至恩施方向不设置洗车点,集镇规划区域内的废品收购店一律进店经营。
    第十四条 禁止在集镇建筑、公共设施上乱画、乱贴、乱订、乱挂。集镇街道两旁经营店名称必须文明健康、书写规范,牌匾装饰美观大方。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工商和村镇管理部门批准后设置。
    第十五条  禁止在集镇临街建筑物的立面、侧面、楼顶和道路控制线内擅自搭建设置各类雨棚、遮阳棚(伞)、货棚。
    第十六条  禁止在集镇街道和公共场所随意堆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或其他影响镇容、通行和安全的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必须报经乡村镇管理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集镇施工实行封闭式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摆放整齐,积土和杂物必须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必须设置封闭围墙或其他安全施工设施。停工现场要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第十八条  维护集镇公共设施的完整。不得随意调整、损坏集镇交通、卫生、消防、电力、通讯的各类标识。集镇的各类绿化树、花台不得随意损坏、占用和悬挂堆放物品,并按门前“四包”责任管理。不得随意占用集镇公共区域,用于个人谋利或堆放任何物品、垃圾等。
    第十九条  乡集镇的客运车辆必须进站经营,不得随意向车外乱仍垃圾和其他物品,乡村公交到达村级候车亭要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将车内垃圾乱弃。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街道上悬挂跨街的各类标语、商业广告,确需悬挂的要经村镇管理部门同意,且悬挂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出现破损的要及时更换。
    第二十一条  集镇规划区域内的消水天坑严禁填埋和占用,周边十米范围需修建建筑物要设计治理方案,不得向天然消水天坑抛撒杂物、乱扔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  乡集镇范围内的垃圾实行袋装管理,每日下午4时前由住户自行保管,下午4点后放在自己门前,由清洁工收集,严禁散堆在地或堆放在公共场所。各村集镇要设立固定的垃圾处理场所。
    第二十三条  集镇的日常保洁,道路行车线至住户间的区域由住户负责,确保每日清扫一次,道路行车线内由专职保洁人员保洁,其他公共区域的保洁实行包干定期保洁制度。
    第二十四条  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收费必须使用统一的票据,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乡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村住户门前实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村民委员会就本村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相关事宜可以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解决所需费用。 
    第二十六条 乡村居民住户应做到庭院整洁和清洁,不在房屋的立面和屋顶乱搭乱建,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并按照指定地点堆放柴草和粪肥,房前屋后无积水,集镇规划区以外的农户要有固定的垃圾处理场所或自建垃圾池。
    第二十七条  乡村居民饲养的家畜,应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贮粪池、化粪池和沼气池等要做防护和定期清掏,不乱仍乱倒垃圾,对垃圾池的垃圾要定期清理、清运。
    第二十八条  乡村住户要以“五改三建”(改水、改路、改厨、改厕、改圈,建家、建园、建沼气池)为龙头,努力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十九条 积极维护公共区域卫生,定期清扫公共区域卫生,不在道路及两侧倾倒垃圾,水源周边、河沿两边严禁倒垃圾,严禁直接向河流排放污水。
    第三十条  农户生产、生活遗弃的有毒物品和相关容器要深埋处理,村、组新修和维修公路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  村民在公路上两侧修建房屋,要在道路控制线外建设,其标准为:国道8米、省道8米、乡村公路5米、户间路3米,严禁占道修建和在公路搭建障碍物。
    第三十二条  经营门店名称要健康文明、书写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要经工商、村镇建设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不得随意占用道路,影响道路通行,不得把道路作为晒场。
    第三十四条  严禁高污染企业和无环保措施企业在各村落户。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乡村镇管理人员(含村委分管主任)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给予以下处理:
    (一)未达到门前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雇工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在房屋的立面、侧面或楼顶乱搭乱建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村镇管理部门雇工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未按照指定地点堆放柴草和粪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雇工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未按照规定舍饲圈养家畜,影响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聘请专人管制,由所有人支付所需费用。
    (五)乱堆乱放物品,乱倾乱倒垃圾或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理干净,拒不清理的,雇工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随意抛弃各种动物尸体的,限期掩埋或火化,拒不执行的,雇工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七)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或者污染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清除污物,造成损毁的,处以被损毁设施造价二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阻挠、侮辱、殴打环境卫生执法人员和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乡村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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